【资料图】
1、 永佃权,亦称“田面权”。以交租为代价永远耕种或放牧土地所有人地面的权利,属用益物权。
2、 永佃制早在宋代个别地区出现。魏泰《东轩笔录》卷八记载:汜县县令劝李诚庄佃户买“没官田”,以使“常为佃户,不失居业”。明代永佃制有所发展,清代盛行于江西、安徽、江苏、浙江、福建等东南和江南省份。永佃权随均田制的消灭而产生。战争或灾荒后地主占有大量荒地,为使农民开垦、改良土壤,加上地主需求货币,遂给佃农以土地永久使用权。也有因农民日益贫困,将土地所有权低价出卖,自己保留土地使用权,即“田主买田为田骨,佃户出银佃种为田皮”。与永佃权或田面权相对,地主土地所有权称为田底权。永佃权一般可以继承、转租、典押或出卖。宋《建炎以来系年要录》卷一七二记载:佃户承佃荒地三年后,“与充己业,许行典卖”。土地所有权转移时,一般也不影响佃农的永佃权。
3、 农民的永佃权是相对的,有条件的。农民的永佃权是农民付出高额代价换来的,在近代,部分地区所实行的永佃权则是农民向地主进行斗争的结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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